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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能否停两面划位地围为线范限合一个院判以车用车位决应法辆车理使!

          能否停两面划位地围为线范限合一个院判以车用车位决应法辆车理使

          时间:2025-05-10 18:08:26 来源:悠觅云栈 作者:焦点 阅读:886次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 刘浩)一个车位能否停放两辆车?某小区业主严某因在自行购买的个车产权车位上停放两辆车被物业管理公司制止,双方僵持不下,位能为限严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否停范围2月23日,两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车法车位

          据某小区物业公司介绍,院判小区业主严某购买了标准车位,地面而非子母车位,划线合理按照规定,使用只能停放一辆车,个车不能超出划线区域使用。位能为限严某则称,否停范围其买的两辆车位在拐角处,车位产权证面积44.46平方米,车法车位停放两辆车虽然超出了划线区域,院判但并未超出其所购买的车位面积。严某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妨害自己合法使用车位的行为,并在小区公告栏书面赔礼道歉,还要负担严某第二辆车在外停放所支出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严某主张的两车纵向并列的停车方式,在车尾与墙体保持0.50米距离的情况下,其车头必然占用部分公共通道,造成其他车位停放的困难及安全隐患;在车头不占用公共通道的情况下,车尾已几乎触碰至墙体,以该方式停放车辆,车尾占用规划设计中预留的公共部位,亦不符合安全要求。严某所述的停放方式必然占用公共空间并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约定对严某的上述行为予以规制及管理并无不当,并未侵害严某的所有权,故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严某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严某与物业公司均确认,本案系争车位与小区内同建筑面积的其他车位地面划线范围基本一致,当严某在该车位内停放两辆机动车时需纵向停放在横向车位内;根据现场所见,严某现纵向停放车辆时车头超出车位线约0.60米,车尾超出车位线约1.70米。

          严某认为,由于车位所在位置的特殊性,根据不动产权证记载的车位面积44.46平方米,其有权使用车位划线部分以外的周边部位,故而可以纵向停放两辆车。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关于业主在车位产权证面积44.46平方米的范围内均享有所有权的观点,缺乏依据。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系包括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故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位。一般而言,地下车库车位权利人所使用的专属部分,以车库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同时根据车辆的款式大小差异,适当超出划线部分亦属合理范围。

          停车位的使用若涉及业主共有部位,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严某确认其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与其他车位大小基本相同,根据车位平面图所示以及现场所见,严某车位的划线区域距离墙体尚有一定距离,该部分并非严某车位的专属区域。严某若将两辆车纵向停放在横向车位内,则车辆的头部和尾部均大面积超出车位线,显然已不属于合理利用的范畴,同时亦会侵占到业主共有部位,而严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征得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同意。

          基于此,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相关内容有权对车辆的停放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对严某的管理行为并未对严某的物权造成妨害。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潘兵表示,业主对产权车位应以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不能简单地把车位产权证面积等同于自己可以使用的占地面积。超出车位划线范围的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公摊面积,若业主对公摊面积的使用超出合理范畴,应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否则物业有权管理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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